升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(二專畢業經離校三年,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)
法規名稱: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。網頁連結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
摘錄:
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(二技)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:
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,修滿規定修業年限,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,因故未能畢業,持有修業證明書、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轉學考試(插班大學二三年級):
(一)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。
(二)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,持有修業證明書、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。
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:
取得二年制專科學校(二專)畢業證書後,經離校三年以上。各校碩士班可依實際需要,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、最低工作年資之報考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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